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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,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,而宠物伤人事件也屡有发生。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。
一日晚8时许,小晗、小萌姐妹二人与其父亲在王某经营的饭店门前行走时,被一只未带牵引绳的狗扑倒,造成两姐妹腿部淤青,后得知该狗是王某饲养。事发后王某陪同小晗、小萌前往医院救治,王某承担了相关医疗费用,但双方就后续的赔偿事宜发生分歧。小晗、小萌的法定代理人遂将王某起诉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。
立案庭收到起诉的相关材料后,立即将该案交由速裁审判庭先行调解。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,积极向双方释法明理、协调疏导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王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小晗、小萌姐妹二人3000元并当即付清,案件得以圆满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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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、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,即只要有损害后果,即使动物饲养人、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动物饲养人、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,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,防止犬只伤人、疫病传播。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违反本法规定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本案中王某作为宠物犬的饲养者,没有对宠物犬系犬绳,放任了宠物犬可能伤害他人的结果发生,使小晗、小萌受到伤害。以此案例,提醒广大的动物饲养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,要遵守法律法规、尊重社会公德,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。
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毛思博 通讯员 李唤军 铁东区人民法院供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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